漳州市芗城区老旧城区排水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工程)
答疑纪要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项目答疑内容如下:
1、问: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先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合理的时间完成初步审核,经承包人修改后再报送漳州市芗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如需)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组织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发包人组织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结算审核中介对结算审核差异进行必要的核对确认,再在合理的时间内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 请明确合理时间为多少天?
答:1.“先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合理的时间完成初步审核”中的“合理时间”为: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初步审核,经承包人修改后再报送漳州市芗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如需)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组织竣工结算审核;2.“再在合理的时间内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中的“合理时间”,因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竣工结算审核过程还涉及各相关方对结算差异进行核对确认,故无法明确具体天数。请以最终财政审核中心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成果的时间为准。
2、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7页,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上述描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调整。
答: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16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修改为“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其他,增加30.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24〕9号第十四条规定: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投标人不按要求澄清或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除外);(二)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数量或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存在负数的除外);(三)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其他材料费合计金额占工程造价比例明显异常的;(四)投标报价文件固化时间或清单固化时间存在明显异常的;(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澄清的其他情形。
2、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其他,增加3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24〕9号第十九条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一)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二)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3、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和招标文件第2章第2节附件 1:定标原则“一、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修改为“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前50名为定标候选人。如评审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不足50家时,则按照评标办法确定的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入评审(如果剩余投标人不足3名的,剩余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人家数符合要求为止(如评审合格的总投标候选人数少于50家但不少于3家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项号5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b、除不可抗力外, 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 ;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2万元违约金。”,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修改为“b、除不可抗力外, 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 ;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3万元违约金。”。
5、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违约金5万元,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均修改为10万元;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金2万元,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修改为3万元。
6、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7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的提交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缴交。”修改为“履约担保金的提交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缴交。”。
7、本项目已重新上传招标控制价,请各潜在投标人重新下载。
注:1、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重新下载答疑纪要后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
2、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最后发出的答疑纪要为准。
3、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的相关信息,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导致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漳州市芗城工业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