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南靖丰田片区地下管线提升改造工程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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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南靖丰田片区地下管线提升改造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E3506270601100107002

漳州市南靖丰田片区地下管线提升改造工程施工有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1.路缘石或检查井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这个怎么证明。

答:“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条款号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2.一般平台上特征描述中不会特意提及路缘石或者检查井是否为预制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但实际施工内容是符合项目要求的,建议采用提供附加相关材料来进行佐证。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2条款第20.4点,“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将定标要素中的“企业业绩”(实力因素)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放在《资格文件》的“十三、其他资料(资格文件)--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扫描件”中,投标人须确保上传的“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扫描件和定标时提供的纸质版资料“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内容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定标委员会评审时按就低原则进行打分。”请问,是否其他资料中,仅需要上传(实力因素)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其他定标因素佐证材料待被认定为定标候选人提交纸质材料时再提供?

答:是的,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建规20256号)第五条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将定标要素中的“企业业绩”(实力因素)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放在《资格文件》的“十三、其他资料(资格文件)--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扫描件”中,投标人须确保上传的“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扫描件和定标时提供的纸质版资料“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内容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定标委员会评审时按就低原则进行打分定标响应材料待本项目发布定标候选人公示时,入围的定标候选人按定标候选人公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提供纸质版定标响应材料,纸质版定标响应材料内容须包含“第三节 定标办法”所有定标要素内容,“企业业绩”(实力因素)的纸质佐证材料也需提供。纸质版定标响应材料内容有缺少的或未提供的,分值相应扣除。纸质版定标响应材料有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规定。

4.合同中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另行协商。请明确估价原则。

答: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修改为: 1)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和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设计变更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其发生的款项在竣工时结算,数额较大时应签订补充合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调整报告后15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工程须签证事项应在该变更发生完成后的7天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办理无效,工程须签证应具备下列事项:项目内容、位置、原因、数量及其依据(计算式或简图)、日期等必要事项。涉及工程设计标准或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工程签证替代。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5.合同中12.1.2 总价合同 在本工程合同执行期内,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或缓建或停建,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不因此赔偿承包人任何损失。建议修改为:在本工程合同执行期内,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或缓建或停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指令暂停相关施工工作。并有权进行就已发生的合理停工准备费用、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现场维护等实际损失,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索赔。同时,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合同中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以承包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供履约担保为前提,若承包人采用除现金形式以外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将不予支付。建议删除预付款的支付以承包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供履约担保为前提,若承包人采用除现金形式以外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将不予支付。”。

答: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修改为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项目管理人员全部到位、主要设备进场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材料后,预付款金额经县财政批准到位后以银行转帐方式予以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准备情况及开工量分批支付预付款

7.合同中21.补充条款:1① 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为21%-25%)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人工费用相关约定按闽建筑〔2025〕11号《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答:修改为: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人工费用相关约定按闽建筑〔2025〕11号《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8.合同中12.4.7 关于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①承包人认可并接受发包人可自主选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如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支付进度款(工程款):(1)银行转账;(2)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3)支票;(4)本票;(5)信用卡;(6)国内信用证;(7)委托银行、保理机构等提供保理融资;(8)指定主体受让承包人债权;(9)其他融资工具。如发包人选择的支付方式为票据、信用证或保理等的,相应融资成本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提供所需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不同意接受前述支付方式或未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修改建议:①承包人认可并接受发包人可自主选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如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支付进度款(工程款):(1)银行转账;(2)银行承兑汇票;(3)国内信用证;(4)委托银行、保理机构等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如发包人选择的支付方式为票据、信用证或保理等的,相应融资成本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签署相关文件、提供所需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的配合义务以发包人已提供完整资料和必要协助为前提。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通知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1.专用合同条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修改为: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即各期预付款扣回金额=各期工程款支付报表中的本期完成工程款×预付款支付比例。预付款从约定的开工之日起从第一期进度款开始扣回,直到预付款扣完为止,但预付款的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完成工程款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视违约情形将未扣回的预付款部分扣回或全额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价格不足以扣清预付款,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则尚未扣清的预付款应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应付款,承包人应尽快返还发包人。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视违约情形将未扣回的预付款部分扣回或全额扣回

2.专用合同条款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修改为1)工程预付款支付金额为签订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的10%;(2)工程进度款(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等)每月由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审定后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进度款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发包人应支付至经审定后已完成工程量的85%(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等);(4)结算审核定稿出具审核报告且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5)剩余结算审核价的3%为工程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发包人无息退还3%质量保修金。(6)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承包人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和发包人共管的工程款专用账户,所有工程款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挪用到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项目或其它用途,若经核实承包人挪用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施工队伍中工资及一切支出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拖欠任何应付款均不承担任何责任。(7)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罚金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需支付的违约金/罚金金额向发包人足额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发票且认证抵扣后15日历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条款号34.2 其他”增加“22、根据《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试行)的通知》(漳发改规〔2025〕3号)规定,本项目采用跨市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

三、投标人在截标前应随时登录该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和ggzyfw.fj.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s://gcjyzx.zhangzhou.gov.cn)网站上发布。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为准。以上内容若《招标文件》中多次出现,则相应修改。

 

 

招标人:南靖闽台精密机械产业园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6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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