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P22地块(佰翔南地块)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2024P22地块(佰翔南地块)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E3506010601100607002
2024P22地块(佰翔南地块)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有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1.招标文件P60 定标因素中信誉因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提供投标人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第13点负面行为清单“在定标方案中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上述将政府部门颁布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设为定标要素属于负面清单行为,建议删除。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直接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时参考(建质〔2014〕111号)文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择优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定标要素里面信誉因素(分值15分)其中“提供投标人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得分情况如下:1、提供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级”或“优良”或同等代表“优良”的企业,得100分;2、其余得60分;” 请问安全生产标准化24年才开始评,也只有14家达到A级,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是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制?是否可以降低标准A或B等级都得100分?
答:本条定标因素要求提供的是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级”或“优良”或同等代表“优良”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自2014年起已开始执行,加分项不存在唯一性,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在招标文件第22页,18.1/18.2.1中的描述:投标保证金形式: (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②或③或④或⑤任一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问:能否增加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未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也可以使用第①种现金形式提交。
答:根据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的要求,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其余投标人应使用第②或③或④或⑤任一种形式提交,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在招标文件第61页,投标人自本招标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近三年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得分情况如下:1、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得 100 分;2、入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得 80 分;3、未入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得 60 分。投标人提供: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获得龙头企业称号的时间以主管部门文件上印发时间为准。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建规〔2025〕6号文,2025年自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1.2024年3月29日印发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漳建规〔2024〕1号)同时废止。2.第六章 附则定标因素,3.信誉因素可以包含住建领域通报表扬或表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增产增效、发扬社会责任、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等方面)、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新的“评定分离”实施细则,信誉因素不含(准)龙头企业,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违背漳州市漳建规〔2025〕6号文件执行,请招标人删除在招标文件第61页,投标人自本招标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近三年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
答: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是反映企业综合实力和长期履约能力的体现,属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建规〔2025〕6号文)信誉因素“包含住建领域通报表扬或表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增产增效、发扬社会责任、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等方面”,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将‘省市建筑业龙头’作为定标要素,但对于未开展此类评比的省市企业,无法获得相应资格。请问招标人是否考虑: (1)接受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综合实力的等效证明材料; (2)明确其他省市企业如何满足此项要求; (3)由省企业工业经济联合会颁发的百强企业是否有效? (4)如无法提供替代方案,请说明设置此要素的必要性和公平性依据。”
答:“投标人自本招标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近三年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包含各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厅、住建局、住建委)公布建筑业活动表现突出的企业称号,如“(准)龙头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投标人除提供招标文件定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企业称号名单文件外,还应提供该名单对应各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厅、住建局、住建委)所发布的评定、核定该企业称号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方案等文件。
6.本项目定标办法,定标要素,信誉因素设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投标人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得分情况如下:1、提供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 级”或“优良”或同等代表“优良”的企业,得100分;2、其余得 60 分;”。经查询,全国范围内极少有省份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如福建省2024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企业名单,A级企业仅14家,本项目定标要素为这14家量身定制?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调整定标要素内容,删除本项要素!
答:如浙江、江苏、广东、河北、贵州省等省份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本条定标因素并非福建省独有,加分项的设置不存在唯一性,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本项目招标文件定标要素设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违反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2025]5号),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2025年版),第10点,“招标文件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业绩”和第11点,“招标文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定标要素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招标人负面清单内容,请招标人调整定标要素内容。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直接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时参考(建质〔2014〕111号)文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择优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本项目招标文件定标要素设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违反了《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第6点,“在定标方案中设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第8点,“在定标方案中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置为定标因素”;第13点,“在定标方案中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本项目要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建议业主删除本项目要素,否则我司将向监管单位投诉。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直接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时参考(建质〔2014〕111号)文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择优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本项目定标办法,设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经排查福建省2024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企业名单,A级企业仅14家。再结合其他定标要素内容,本项目定标要素可得满分的单位仅7家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设置过于严格,为这7家单位量身设置,且本要素为福建省招标人负面清单行为,请招标人删除本要素,维护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答:本条定标因素要求提供的是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级”或“优良”或同等代表“优良”的企业,如浙江、江苏、广东、河北、贵州省等省份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并不是仅限定在福建省,加分项不存在唯一性,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10名为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K值存在很强的随机性,为筛选实力强、信誉优的单位,建议将入围家数调整至30家。
答: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建规【2025】6号)第七条规定,定标候选人一般不少于5名,不标明顺序,招标文件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依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建规〔2025〕2号),二、加快推动建筑产业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漳州市已发布相关政策,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为何业主无视漳州市的建筑业的相关政策,不允许联合体投标?请招标人调整联合体要求,允许联合体参投标。
答:该文件中“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并非强制招标人执行的条款,本项目资格门槛仅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非要求多专业资质的施工项目,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本项目定标办法,定标要素,企业业绩为“总建面积1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建议定标要素的企业业绩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的类似工程业绩“单体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保持一致。
答: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标阶段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符合闽建筑【2017】39号的规定。定标阶段实力因素的“企业业绩”加分项设置“投标人以承建方或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房屋建筑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自本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且竣工的单项合同总建面积1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03729.32平方米,业绩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3.招标文件“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内要求门槛业绩为“/”个,同节点内却设置具体业绩指标,请明确本项目是否无门槛业绩要求?
答:本条款修改为:“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14.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内企业业绩定标因素要求“2、投标人应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核查其真实性,定标阶段不再增补业绩材料”请明确定标办法前附表内的定标因素是否仅企业业绩一项评分点需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其余评分点仅需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即可?且请明确该企业业绩需放置于投标文件内的哪个节点进行提交?
答: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建规【2025】6号)第五条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将定标要素中的“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放在《资格文件》的“十三、其他资料(资格文件)--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扫描件”中,投标人须确保上传的“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扫描件和定标时提供的纸质版资料“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内容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定标委员会评审时按就低原则进行打分。
1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若我公司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为工程总承包(EPC)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全程未变更,请问是否符合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答:符合要求。
16.关于招标文件中的“质量员:3 人”,土建质量员和设备安装质量员是否均符合要求?
答:符合要求。
17.致漳州龙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认真研读了贵方发布的2024P22 地块(佰翔南地块)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现就其中定标办法部分的龙头企业加分项提出疑问,恳请予以明确答复。 招标文件P59定标办法第3点建筑业活动表现突出:“近三年内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得100分”。结合我国行政层级设置及行业管理实际,特向贵方咨询:若投标人近三年内入选副省级城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是否符合本项目加分条件,可按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标准享受该100分加分?
答:“副省级城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属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
18.定标因素中信誉因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提供投标人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 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该定标要素属《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第13点负面行为清单“在定标方案中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负面清单行为,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 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属政府部门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为负面清单包含范围,建议删除该定标要素。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直接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时参考(建质〔2014〕111号)文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择优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9.定标因素中的企业业绩,投标人应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核查其真实性,定标阶段不再增补业绩材料。请问定标因素中的企业业绩放在投标文件的哪个节点?
答: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建规【2025】6号)第五条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将定标要素中的“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放在《资格文件》的“十三、其他资料(资格文件)--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扫描件”中,投标人须确保上传的“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扫描件和定标时提供的纸质版资料“企业业绩”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内容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定标委员会评审时按就低原则进行打分。
20.在定标办法附表:“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中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细则,提供投标人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得分情况如下:1、提供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级”或“优良”或同等代表“优良”的企业,得100分;2、其余得60分。投标人提供:(1)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级”或“优良”或同等代表“优良”企业名单的文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信息截图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疑问:关于定标办法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分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针对投标人企业主体的2024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评价。我司理解此项要求旨在考察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近五年我司承建的多数项目荣获“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该荣誉的获取,是基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了我司成熟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了省级主管部门对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检验,其结果直接反映了我司在项目层级卓越的安全管理执行能力。因此,请问招标人该“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官方证明文件,能否作为佐证我司具备高水平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有力补充材料,并被视为符合“提供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2024年度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级”或“优良”或同等代表“优良”的企业”的要求并获得相应分数?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1.在定标办法附表:“3.建筑业活动表现突出”中投标人自本招标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近三年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得分情况如下:1、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得100分;2、入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得80分;3、未入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得60分。投标人提供: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获得龙头企业称号的时间以主管部门文件上印发时间为准。疑问:在定标办法附表“3.建筑业活动表现突出”中,招标文件要求以“省级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作为评分依据。我司被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评选为2024年一季度“成绩突出建筑业企业”。该称号的评选标准严格,旨在表彰在经营管理、合同履约、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建筑业企业,其核心内涵与“龙头企业”称号旨在引导和激励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高度一致。因此,请问招标人:我司所提供的“2024年成绩突出建筑业企业”官方证明文件,能否被视为具备与“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同等实力,并依据“省级龙头企业”标准获得相应分数?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2.招标文件P61定标要素中信誉因素:自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近三年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如企业入围省级主管部门发布2022年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2023年度和2024年度省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2023年、2024年的省级建筑业龙头企业为在2022年发布名单基础上各增补7家企业,2023年、2024年省级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只公布新增7家企业名称,原2022年度发布省级建筑业龙头企业同步是2023年度、2024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现2025年度公布的省级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未入围。问此种情况应定为符合自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近三年获得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
答:符合要求。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通知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1.现补充上传本项目有关附件资料,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2.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控制价明细》及对应编制说明有调整,现已上传最新版本,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34.2其他第10条:原条款“中标人应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事宜,并及时提供人工费(工资款)数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本项目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建〔2020〕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漳州市住建局人社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补充》(漳建筑函〔2022〕26号)以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2〕28号)、漳人社[2023]50号《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修改为:“本项目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25〕1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建〔2020〕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漳州市住建局 人社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补充》(漳建筑函〔2022〕26号)以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2〕28号)、漳人社[2023]50号《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4.合同专用条款第21.补充条款的21.1 关于农民工工资约定修改为:“21.1 关于农民工工资约定:(1)承包人应遵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25〕11号】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每月进入专户总额为当期工程款的25%),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农民工工资月度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事件,否则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上一支付周期的工资发放记录及有关资料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承包人未提供的,业主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到提供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的资料。承包人出现拖欠、挪用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承包人应按拖欠、挪用的金额的50%向业主单位支付违约金。(2)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发布的《农民工工资相关文件》(具体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当期进度款总额少于200万元的,业主单位有权将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如下:① 业主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为25%),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内容以相关通知为准;承包人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承包人应与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② 每期进度款的剩余部分由业主单位直接支付至承包人共管银行账户。(3)承包人需确保其委托的分包单位(如有)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要求一并代发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不得出现拖欠、挪用农民工工资等情形,若出现 5 人以上的群体讨薪上访、围堵售楼处、办公场所、大门等情形的,承包人应积极协调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业主单位有权直接从本工程未支付工程款中先行予以垫付,并有权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承包人1万元/次罚金。”
5.合同专用条款第21点补充条款增加21.10“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要求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作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依据。”
三、投标人在截标前应随时登录该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和ggzyfw.fj.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s://gcjyzx.zhangzhou.gov.cn)网站上发布。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为准。以上内容若《招标文件》中多次出现,则相应修改。
招标人:漳州龙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