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医院病理科空气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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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院病理科空气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纪要:

(一)疑问一:

本次招标项目采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从文件性质来看,其适用于设备采购招标。然而,在实际的招标要求中,却存在与设备采购招标性质不符的内容。一方面,该项目资格条件设置了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工程项目资格条件 。另一方面,招标内容明确包含 “装饰装修、暖通” 等工程内容,并且清单编制采用的是工程项目常用的 “工程量清单”。这种情况使得招标性质模糊不清,既不符合纯粹的设备采购招标要求,也未遵循规范的工程招标流程。

基于上述情况,我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极有可能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其一,这种混合的招标方式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行业的常规操作不符。在正常情况下,设备采购招标和工程招标应遵循各自独立的规范和流程,以确保招标过程的专业性和透明度。而本项目将两者混淆,容易导致潜在投标人对招标要求理解不清,增加投标难度,也为招标结果的不确定性埋下隐患。其二,设备招标通常注重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方面,可通过设置相关技术参数检测报告佐证、软件著作权等作为加分项或扣分项来筛选优质供应商。但本项目在设备招标框架下融入工程招标条件,使得招标重点不突出,难以真正选拔出在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其三,从目前的招标设置来看,不排除存在为指定中标人而采用此招标方式的可能性。这种猜测并非空穴来风,如此模糊的招标方式确实容易让人对招标的公平性产生怀疑,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司诚恳建议贵方对招标方式进行调整,将设备采购与工程部分分开,按照合法、规范的招标程序分别进行招标。这样既能确保设备采购环节能够专注于设备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又能使工程建设部分遵循专业的工程招标规范,提高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答:项目招标内容及范围:漳州市医院病理科空气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包含(1)常规病理实验室净化部分改造,包括环境质控设备、通风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实验室运维系统等内容;(2)常规病理实验室装修部分改造,包括常规病理区零星装修改造等;(3)PCR区域原通风系统不变。零星装修改造等工程内容,是设备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零星改造,属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疑问二:

1、软件著作权要求不合理

招标文件中对软件著作权的要求过多且指向性明显。其中涉及 “空气质量监测类”“废气处理系统类”“人机交互控制系统类” 等 8 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要求 ,经我司市场调研,市场上没有公司能同时拥有这些软著。

附:莱姆顿天眼查软著详情页查询(附图略)

从所附截图可知,这些软著技术要求与无锡莱姆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软件高度重合,疑似为其量身定制。

此外,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自主研发的得 2 分,软件著作权非投标人自主研发的得 1 分”,这意味着即使其他投标人获得软著授权,也会产生 8 分的较大分差,极大地削弱了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力,基本使其他投标人失去中标可能。此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规定 。

因此,建议贵单位对软件著作权相关要求进行合理调整,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若不调整,我司将不得不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2、产品名称及技术参数指向性问题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重要产品技术参数,如层流升降型取材工作站、智能环境控制塔等,与无锡莱姆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高度一致(具体可上其官网查看)。(附图略)

这些产品名称不通用,指向性极强。这种情况不仅影响检测报告名称,还对符合性评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其他潜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这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希望贵单位能将产品名称修改为通用名称,消除不合理的指向性,保障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若不做出调整,我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投诉措施。

3、部分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环保规定

招标文件中 “组合式外排污染气体处理装置” 的技术参数“组合式外排污染气体处理装置采用组合式多模处理工艺,组合模块依据病理科特定污染气体、致病微生物特性有序排列组合,污染气体经过低阻过滤模块、氧化分解模块、催化分解模块、低阻吸附模块等多模块多工艺的污染气体处理,有效降解病理实验室外排气体中污染物浓42度”显示,不符合环境部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 年,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相关要求。据我公司对莱姆顿公司的研究,该装置设置了光催化段,及等离子氧化分解段,采用了环境部命令禁止用作外排VOC处理的技术,(附图略)

此外,目前楼顶已设有活性炭处理装置,从实际需求来看,该装置可能并非必需更换。鉴于此,建议贵单位详细列出该产品的处理方式,重新评估其技术要求,避免不合理的技术设定。若不进行调整,我司将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4、检测报告参数设置不合理

关于智能环境控制塔的检测报告参数要求,“系统内置中枢控制模块,模块的平均无故障时间须≥30000h”,换算后约为 3.42 年,且规定检测过程不得通过加速因子缩短检测时间。这一要求使得只有成立时间较长的公司才有可能完成此类检测,对于初创型公司或成立不满 3.4 年的公司而言,几乎不可能满足该条件,直接导致他们在技术评分中被扣 3 分。

这种规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违反了招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新成立的公司构成歧视。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建议贵单位对该检测报告参数进行合理调整。若不调整,我司将不得不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贵单位能重视上述问题,在收到本质疑函后,尽快给予明确答复并做出合理调整,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答:1、软件著作权是国家法定的知识产权类别之一,本次招标要求的知识产权全部与本次招标的内容相关,属于采购人规避知识产权纠纷的合理招标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另,质疑人仅对单一企业进行调研而得出的“市场上没有公司能同时拥有这些软著”缺乏事实依据。

2、本次招标的产品名称和技术参数来自临床需求及招标前的公开《市场调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次招标的相关产品中具有国家标准的已采用了标准所述通用名称,部分无国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真实反映了产品属性、功能和用途,不存在虚假或夸大;另经查询质疑人所述的公司官网,与本次招标的使用产品名称和技术参数并非与其完全一致,且在前期公开调研中具有多家企业满足,质疑人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本次招标内容的核心要求是确保病理科室内及室外异味污染物浓度达标,病理科是医院最为严重的污染科室之一,其外排的废气含有高浓度的甲醛、二甲苯等恶臭异味,依据环境部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 年,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相关要求,在其淘汰范围内明确规定“恶臭异味治理豁免”,即该技术在恶臭异味治理的场景下可使用,故本次招标的“组合式外排污染气体处理装置”的技术参数符合环境部法规。

4、“智能环境控制塔”是病理科环境质控系统的重要控制中枢,一旦故障将使得病理科环境系统停摆,污染物浓度超标,严重危害病理科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故本次招标要求做出了平均无故障率时间要求,且不得通过加速因子缩短检测时间,该要求符合实际使用需求;但质疑人将“30000h”通过简单换算为“3.4年”而忽视检测方法的举措缺乏检测常识,据了解,检测机构可通过增加送检样本数量而非“加速因子”得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效率,故质疑所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

(三)疑问三:

依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惯例,为保障潜在投标人能够充分研读招标文件、梳理疑问并合理提出异议,异议期通常应给予充足时长。然而,在本项目中,所设置的异议时间存在严重问题。从招标文件发布至规定的异议截止时间,期间间隔极为有限,且这段时间恰好与五一节假日冲突。五一劳动节法定放假时间为 [2025年5月1日-2025年5月5日],在此期间,多数企业办公安排调整,员工休假,业务处理受限。对于像本项目这样涉及复杂工程内容,包括病理科空气处理系统及各类配套设施改造,涵盖技术规格、施工要求、商务条款等多方面详细内容的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难以在正常工作日内全面、细致地进行研究分析,更不用说在节假日期间。这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充分行使自身的质疑权利,可能导致一些关键问题无法及时被提出和解决,极大地影响了招投标活动前期沟通与反馈机制的有效性,对潜在投标人极为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该项目的异议截止时间5617:30因此,为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建议贵单位延长异议时间,给予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合理异议。

答:招标文件设置的5617:30时前为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节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四)疑问四:

1.评标基准价定义不一致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 P40 页规定,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资格及响应性审查的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的报价除外)平均值”。但招标文件 P48 页却规定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且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请求及主张:

将前后不一致的价格评分由最低价满分改为各投标人的平均价(偏差率)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偏离扣分”的偏差率方式。

2.技术参数与国家标准不符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 P81 页规定“室内甲醛浓度不超过 0.1mg/m³”,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22)要求为不超过 0.08mg/m³。

法律依据: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22)执行标准规定:室内甲醛浓度不超过 0.08mg/m³ 。

请求及主张:

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22)规定,修正甲醛浓度限值,并统一技术参数,确保唯一性。

3.技术参数前后设定不一致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 P91 页和招标文件 P44 页的层流布气装置的参数要求不一致,存在歧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且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请求及主张:

对招标文件中“层流布气装置”的技术参数进行统一规范,避免评分标准不公。

4.软件著作权的表述前后不一致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 P48 页仅要求“数据加密与访问控制类”这一条软件著作权须提供证书及证明材料,但评分标准里共设定了 8 条软件著作权。对软著的设定要求前后不一致,存在歧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且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请求及主张:

调整 P48 页内容,针对所有涉及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统一要求及规范,避免评分标准不公。

5.联合体投标存在潜在风险,不利于一体化项目管理

事实依据: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而联合体投标会导致责任划分不清、管理协调困难、资质滥用等问题,具体事实陈述如下:

① 责任划分不明确:联合体内部成员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履行中易出现推诿,尤其是资质、资金、技术等分工不清时,可能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

② 管理协调难度大:联合体各方管理风格、企业文化差异可能导致沟通成本增加,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引发内部矛盾。

③ 资质滥用风险:低资质企业可能通过联合高资质企业“搭便车”,但实际履约能力不足,违反招标公平原则。

④ 财务风险:若联合体一方资金链断裂,其他成员需兜底,增加项目风险;或导致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混乱。

⑤ 程序复杂性:联合体投标需额外提交共同协议、分工协议等文件,评标时需审查多方资质,延长招标周期。

⑥项目特殊性要求:本项目是市医院病理科空气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大量专业设备须与机电工程对接实施,需高度统一管理的项目,单一主体更能保证技术连贯性和责任明晰。

⑦避免资质套利:防止无实际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体获取合同,例如建筑工程中“挂靠”乱象。

⑧历史教训:过往案例中,因联合体内部纠纷导致项目烂尾(如某地铁工程联合体施工方争议引发停工),招标人可能基于风险规避拒绝联合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即赋予了招标人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的权利。)

请求及主张:

将目前的“接受联合体”,变更为“不接受联合体”,更有利于项目一体化质量的监督管理。

6.体系认证未明确认证范围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ISO等四类管理体系认证作为企业实力的评分因素,但没有增加体系认证的认证范围,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作为评分项在招投标中具有重要的客观筛选作用,能够有效规避不符合项目建设内容的供应商恶意投标。若认证范围与招标要求高度一致,可证明其专业资质符合项目核心内容。通过要求认证范围包含本项目的关键招标内容“净化设备及系统”,可排除无相关经验或资质的供应商,减少恶意低价竞标行为。而且,认证范围需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ISO/IEC 17021 规定认证机构需严格审核组织的能力范围,确保认证范围与实际活动一致。投标时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及附件(范围说明),可作为客观证据。

请求及主张:

增加体系认证的认证范围,要求认证范围内容包含本项目的关键招标内容“净化设备及系统”。

7.招标文件中未规避项目拟投入人员的挂靠漏洞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在评分中没有设置规避人员挂靠风险的条款,设定规避挂靠风险的条款,能够有效确保投标人实际投入的人员符合项目要求,防止资质造假、人证分离等违规行为,从而保障项目质量和履约能力:通过核查人员社保、“个人所得税”APP 中的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等,验证投标团队是否为供应商自有员工,避免临时借用或挂靠资质。

挂靠人员可能无法全程参与项目,导致进度延误或质量不达标。设置人员核查条款可减少此类风险。防止不具备真实能力的供应商通过“借人”方式虚假响应招标要求,扰乱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挂靠人员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请求及主张:

建议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定“通过核查人员社保、“个人所得税”APP 中的工资薪金记录(“个人所得税”APP→办查收入纳税明细-工资薪金申报界面截图)等,验证拟投入团队是否为供应商自有员工”,避免临时借用或挂靠资质。

答:1、招标文件已修改,详见答疑后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已修改,详见答疑后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已修改,详见答疑后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已修改,详见答疑后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3.4条款修改为“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涉及联合体的做相应修改。

6、招标文件已修改,详见答疑后招标文件。

    7、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6.1.1条款中“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条款修改为“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说明2)删除。

4、招标文件第三章  标办法前附表 说明:二、1、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官方认可的发证机构出具的“数据加密与访问控制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修改为:1、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官方认可的发证机构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招标文件第三章  标办法前附表  说明  增加:五、招标文件中所有核心产品的名称并非唯一的表述,任何类似或相近的表述,只要是核心内容不违背,均可接受,包括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6、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十九)层流布气装置  4、空气中0.03μm及以上颗粒物过滤效率≥99.99%修改为:4、空气中0.03μm及以上颗粒物过滤效率≥99.9%

7、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项目总体要求  3.1 满足科室使用需求和院感要求;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要求,室内甲醛浓度不超过0.1mg/m³。修改为:满足科室使用需求和院感要求;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要求,室内甲醛浓度不超过0.08mg/m³。

    8、招标文件第三章  标办法 2.2.3 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创新管理体系认证、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各得1分,满分4分。

须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该证书在平台(http://cx.cnca.cn)上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结果网页或截图扫描件(带网址或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修改为:

投标人具有认证范围包含与本项目空气处理系统相关的且在有效期内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创新管理体系认证、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各得1分,满分4分。

须提供(1)有效的认证证书及附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该证书在平台(http://cx.cnca.cn)上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结果网页或截图扫描件(带网址或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注:①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②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 (https://gcjyzx.zhangzhou.gov.cn)上发布。

③涉及到以上更改的内容,招标文件均做相应修改,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公布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漳州市医院

招标代理单位: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