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区武安镇正本清源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二次招标)澄清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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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长泰区武安镇正本清源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二次招标),现做如下澄清:

1、本项目招标项目编号统一修改为:E3506250601100124003。

二、长泰区武安镇正本清源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二次招标)答疑回复

问题1、请问招标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3条,企业类似业绩评分标准,2、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3分)中,注:①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合同或协议书,未提供的不得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中若含有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服务的列入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不计入为本项所指的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业绩。”的规定,存在着业绩得分判定的歧义,有以下两种情形:

1、是否指在“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2 分)”中提交的业绩若含有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服务的,在此处不得分,仅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得分。此处需另外提供含有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服务的全过程咨询服务业绩即可得分?两处的业绩不重复计分?

2、还是指,该处需提供的业绩是单独的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业绩,或是服务内容含有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业绩及其他的服务内容,但合同上不能体现全过程咨询字样的业绩才能得分?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3/企业类似业绩评分标准/类似业绩/2、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业绩指的是项目管理(代建)业绩不包含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中所包含的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业绩,而是单独的项目管理或是项目代建或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等管理业绩

问题2:提问1、招标文件P64评分办法中“类似业绩(5分)”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内完成的或已签订合同且仍在服务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或代建的,每提供一项业绩的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3 分。注:①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合同或协议书,未提供的不得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中若含有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服务的列入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不计入为本项所指的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业绩……”该业绩条款设置不合理。 理由: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5分)”均要求由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正常实施过程中同时能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和代建业绩的仅限于代建单位,其余的项目参与者如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不可能同时具备两种业绩,此条款设置明显排斥其他项目参与者以牵头人身份参与项目投标。结合招标文件联合体成员的义务和职责分工内容,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近五年内完成的或已签订合同且仍在服务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或代建的,每提供一项业绩的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3 分。注:①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合同或协议书,未提供的不得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中若含有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服务的计入为本项所指的项目管理(或项目代建)业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标文件P66评分办法中“荣誉(3 分)”,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获得过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每项得 1 分,满分 3 分。该业绩条款设置不合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涵盖了建筑类、市政类、广播类、航天类、核工业设计类等十多个行业且获奖荣誉分为一二三等奖,原条款设置无法真实体现投标人在排水工程领域的实力。本项目为正本清源改造,项目类型清晰,为市政公用工程的排水工程。要求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设计的市政公用工程中的排水工程获得过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市政公用工程类)的每项得 1 分,满分 3 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公告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澄清公告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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