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漳行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台商投资区建设局;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简化招投标、评标过程,减少投诉,确保工程进度和保证投标保证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88号)的有关精神,决定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信誉好、按要求设置办公场所、配备相关人员、连续三年有获奖优质工程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以自愿的原则可预先向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按年度一次性交存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出具《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二、已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交通公路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投标,除按有关规定外,投标时不需要再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存额度及公示。
(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交通公路总承包企业,按资质一级及以上80万元、二级50万元、三级3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按资质一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10万元;
(二)投标企业具备多资质的,额度标准就高交存;
(三)相关交存和退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信息,应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水利信息网、交通局网以及市交易中心网专栏予以公示,供开标评标时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存、退还等具体操作程序由市交易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水利局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