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7]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 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信用评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70-89分的企业为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60-69分的为B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八条 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按本办第二条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定通知;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筑业(行业) 协会; (三)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10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七)省建设厅公布评审结果。 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十四条 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十六条 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 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参加企业信用评定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自评
得分 |
初评
得分 |
评审得分 |
备注 |
1、
基
本
信
用
评
价 |
企业
规模(20) |
1.1.1 |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得10分;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
10 |
|
|
|
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 |
1.1.2 |
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得7分,超过相应资质标准要求30%及以上的加1分,50%及以上的加2分;80%及以上的加3分;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得5分。 |
10 |
|
|
|
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 |
财务
能力
(20) |
1.2.1 |
企业上年度净资产达到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得8分,超过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规定10%及以上的加1分;超过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规定30%及以上的加2分;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按每低于10%扣1分。 |
10 |
|
|
|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1.2.2 |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得5分;超过65%以上的,按每超过10%扣1分。 |
5 |
|
|
|
1.2.3 |
企业依法纳税的,得5分。 |
5 |
|
|
|
企业
业绩(10) |
1.3.1 |
企业上年度有一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10 |
|
|
|
人力
资源
(10) |
1.4.1 |
企业具有执业资格人数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得6分,执业资格人数超过规定10%及以上的加1分,超过规定30%及以上的加2分。 |
8 |
|
|
|
1.4.2 |
上年度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每一人次加2分;设区市级先进个人每一人次加1分。本项不重复计分,满分2分。 |
2 |
|
|
|
项目名称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自评
得分 |
初评考核
得分 |
评审得分 |
备注 |
1、
基
本
信
用
评
价 |
安全
管理
(15) |
1.5.1 |
上年度企业无安全事故的得8分;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扣2分;发生累计一起死亡3人的安全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
8 |
|
|
|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5.2 |
企业上年度文明工地制度健全的,得3分;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的,加2分;被评为设区市级文明工地的,加1分。本项不重复计分,满分5分。 |
5 |
|
|
|
1.5.3 |
企业通过环境体系管理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 |
2 |
|
|
|
质量
管理
(15) |
1.6.1 |
上年度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的得10分;按GB50300-2001规范第5.0.6条验收的,有一项工程不合格的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
|
1.6.2 |
上年度施工项目有一项被评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2分,有一项被评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得1分。本项不重复计分,满分3分。 |
3 |
|
|
|
1.6.3 |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 |
2 |
|
|
|
1.6.4 |
各地推行“差异化管理”中,被列为差的等级并被通报的,每一项次扣1分。 |
— |
|
|
|
科技
创新
(10) |
1.7.1 |
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并建立相关制度的,得23分;有提取科技进步专项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加31分。 |
6 |
|
|
|
1.7.2 |
上年度编制省级工法每套加32分。本项满分4分。 |
4 |
|
|
|
小计 |
100 |
|
|
|
|
2、
奖
励
加
分
(+10分) |
2.1 |
上年度获得全国行业工程奖项的,每项加5分。 |
— |
|
|
|
企业应提供获奖情况及相关证明,本项最高加10分。 |
2.2 |
上年度获得全国行业先进企业、个人的,每一项加1分。 |
— |
|
|
|
2.3 |
上年度编制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加3分。 |
— |
|
|
|
2.4 |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的,得3分;获得设区市级科技奖的,得2分。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每一项得1分。本项不重复计分。 |
— |
|
|
|
2.5 |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参加抢险救灾,受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加2分。 |
|
|
|
|
小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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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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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自评
得分 |
初评考核
得分 |
评审得分 |
备注 |
3、
失
信
扣
分 |
3.1 |
依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闽建筑 [2007]40号)规定,企业上年度被公布一起不良行为记录的,扣3分。 |
— |
|
|
|
|
3.2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同上款重复的,不重复扣分)的,每起扣3分。 |
— |
|
|
|
小计 |
— |
|
|
|
4、
一
票
否
决 |
4.1 |
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
— |
|
|
|
|
4.2 |
发生死亡5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 |
|
|
|
4.3 |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
— |
|
|
|
4.4 |
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
— |
|
|
|
4.5 |
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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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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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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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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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 |
年 月 日 |
评审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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