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


【信息时间: 2005/3/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理性报价,3月2日,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文),通知要求:
  一、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即为最高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含格式)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
  二、 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三、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的要求进行询价,所取定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量等级等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 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经核实,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 审核单位出具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包括审核增减情况明细,明确审核增减的依据,不得以上浮或下降幅度来确定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
    七、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以及中标价的所有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八、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和审核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