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全市“五大战役”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速提效措施的若干意见》


【信息时间: 2011/1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发改招标〔2011〕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经贸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地税局,市及各县(市)招投标有形市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漳州跨越发展、全力实施好“五大战役”的重大决策,确保“五大战役”投资建设项目加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经与市监察局、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地税局、法制办、效能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提出《关于完善全市“五大战役”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速提效措施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2011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完善全市“五大战役”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提速提效措施的若干意见
 
    一、优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五大战役”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五大战役”项目)需要提前实施招标的,项目法人单位可以在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备案的同时,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尽快给予办理核准手续,能够当天办结的应该当天办结。优化招标方式调整的核准程序,招标方式已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确属非因招标人设置过高资格条件或围标串标导致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公开招标可以调整为邀请招标,经邀请招标失败一次的,可以调整为竞争性谈判。
    二、提高工程项目中介机构公开比选服务费标准。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按照收费基准价格计算的中介服务费达到3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的比选,应当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比选结果公示时间缩短为二日。
    三、推行小规模投资项目和偏远地区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办法。列入“五大战役”项目的校安工程、小城镇建设项目等规模小、数量多的工程,以及建设地点位于偏远地区、交通运输不便的工程,原则上应当按照分县(市、区)或乡镇采取集中采购、捆绑招标的办法进行招标。校安工程、小城镇建设项目集中采购招标的招标人由县(市、区)校安办、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统一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统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四、完善招标公告发布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水利、市政、工业等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抄送“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漳州招标采购网”。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简易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以及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以下简易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科学合理地优化招投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或省发改委指定的“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抄送“漳州招标采购网”。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在《闽南日报》和“漳州招标采购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五、优化招标最高限价的设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以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最高限价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优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但应采用竞赛、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方案设计单位。“五大战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勘察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进行招标。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在施工招标前进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简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用法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可以科学合理地优化招投标时间,但发售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时间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执行。
    七、优化工程预算价编制审核程序。“五大战役”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在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发布后,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和招标最高限价在截标前三日公布的办法,同步并联进行,缩短招投标时间。“五大战役”项目施工招标工程预算价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得早于发售招标文件前三个月,超过时间或价格波动较大的应当报财政部门重新审核并由项目法人单位支付重新审核的费用。
    八、优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程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由招标人依法自行提出,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招标人的意见在招标事项核准文件中确认,招标人按照核准的评标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选择评标办法的权力。“五大战役”项目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以下的简易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也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等法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均可以科学合理地优化招投标时间,但发售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时间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执行。交通、水利、工业技改、土地整理等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企业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可以改为要求承诺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无其他在建工程。
    九、加快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时间由原来的七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超过期限的,视为同意。
    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为市建设局,水利工程为市水利局,土地整理项目为市国土局,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为市交通局;市级以上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部门为市经贸委;各县(市、区)及其所属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备案;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及漳州台商投资区的招标文件备案受理部门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越权受理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
    十、优化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程序。“五大战役”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应当按照“先发中标通知书,再同时进行中标结果公示”的法定程序执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的当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的规定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漳州招标采购网”上公示,中标公示期为十日;有时间进度要求的项目在公示期内可以草签合同,根据草签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抓紧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缓履行草签合同并暂停签订正式合同等活动。
    十一、进一步开放我市招投标市场。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国家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即可参与投标或中介机构比选,不需事先备案,但中标后或中选后应当按照项目进行备案。外地企业参加我市BT、BOT等各种政府特许权项目招标,也不需事先备案。在漳从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应在漳州缴纳或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按照规定在漳州预缴。
    十二、全面推行项目材料甲供办法。进一步扩大主要材料甲供范围,全市“五大战役”项目均可参照《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漳政办〔2009〕133号)实行甲供办法,由市政府确定的甲供单位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甲供。
    十三、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各县(市)根据需要设立招投标有形市场或指定招投标服务场所。“五大战役”项目进入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应简化进场手续,优先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因项目进度要求需要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开标评标的,应无条件安排开标评标场所并提供服务。全面实现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向县(市)延伸,尚未设立专家库抽取终端的县(市)应当根据省发改委、监察厅等九部门《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通知》要求,抓紧设立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为本县(市)招标项目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远程抽取提供服务。有形市场不再对中标结果公示期内的招投标有关材料进行保管,改为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负责密封后交由招标人自行保管,由招标人对招投标有关材料的安全性负责。
    十四、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真受理招投标相关投诉,及时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投诉办理时效,一般的投诉件应在十五日内办结。市监察局以及公检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依法查处非法干预招投标、串通投标和买标卖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市县(区)两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应当列入黑名单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漳州招标采购网”设立的“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公告平台”上同时公开,三年内全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邀请其参加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和中介机构比选活动,参加投标或参加比选的,投标无效或比选无效;已经中标或中选的,中标无效或中选无效。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五大战役”项目招标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及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协调不了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监察部门、效能办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提速提效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所指的“五大战役”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战役、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城市建设战役、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民生工程战役等投资建设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