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工〔2012〕10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市治建办《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治建办〔2012〕1号)精神,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现象,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行为,提升实体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立经营,不挂靠借用资质、不参与围标串标、买标卖标,不出卖、出借资质,不违法转包、分包。
二、各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遵循《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在我市开展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须取得本地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证书。其中,本地建筑企业须取得本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证书,省内市外建筑企业须取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证书,省外建筑企业须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证书。
三、各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主体责任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争创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积极为推进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多做贡献。
四、各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合理调配劳务用工,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进驻我市之前,应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并预存诚信经营保证金,特级总承包预存80万元,一级总承包预存60万元,其他企业预存50万元。企业撤离时可向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解除监管。诚信经营保证金的预存、使用、解除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未经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
五、各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应具备能满足正常办公需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及健全管理制度。本地企业应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非本市企业按下列要求配置:
1、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一级及以上必须达到150平方米以上,二级必须达到130平方米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120平方米以上,实际办公地点、在漳通讯地址和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应一致。今后,鼓励企业办公场所进入产业园区。
2、人员要求。分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质量、安全、财务、经营管理等部门人员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主要管理人员(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总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分公司经理应具备社会化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社会化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安全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现场负责人应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所有证件和注册单位都应是本公司的,分公司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变更;在漳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投标或合同签订时的承诺配备。
六、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管。采取“市场”和“现场”联动监管,实行在岗在位核查,定期通报核查结果。核查方式和要求:本地企业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按省住建厅要求执行;非本市企业分公司管理人员在指定地点通过人脸识别考勤,并要求每月考勤2次,相邻2次考勤时间间隔不少于7天,凡在一年内有20%在册管理人员达到3次及以上未到位的,视为不符合要求,停止其在漳继续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含非本市驻漳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核查,并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评,达到约谈企业负责人三次及以上的,视为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停止其在漳继续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对达不到上述停止条件但到位率又较低的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本地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本市企业暂停在漳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活动,按规定通过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后方可重新恢复其生产经营活动。
七、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人员职称、岗位变更,增减人员、岗位,应在一周内报送市住建局,否则,所产生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同时列入不诚信经营记录,并予以通报。
八、在我市开展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施工企业,应依照《统计法》的要求报送产值。企业(含非本市驻漳企业)每月月底前按要求通过漳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报当月产值,本地企业每月月底前还应按要求向统计部门上报当月产值。对连续两次未按时报送或报送不真实的,予以通报;对通报后仍不按规定报送的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列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对象;对经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相关规定,停止其在漳继续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
九、非本市企业在我市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前,应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按告知单要求申请办理手续,对原已登记驻漳的企业可过渡到今年8月底。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局不得要求进入本辖区施工企业重复登记。
十、对参与我市BT、BOT投标的非本市企业,可以先参与投标,但中标后一个月内应按本通知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十一、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施,原漳州市建设局于2008年10月31日颁发的《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外来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建工〔2008〕6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