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局 文件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监察局
漳计招标[2004]03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全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业人员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漳州市计委、经贸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议通过了《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监察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打破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强化监督、资源共享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漳政[2004]综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的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由工业(含内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评标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隶属关系向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培训合格的人员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业人员条件的,统一颁发评标专业人员聘任书,纳入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统一管理。 已经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在漳州常驻的评标专家,经本人同意,可以列入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名册。 第六条 评标专业人员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每个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七条 评标专业人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八条 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业人员必须从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中确定。 第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确定评标专业人员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 第十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数据库。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按照专业、地区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 评标专业人员的抽取应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抽取室(或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专业人员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评标专业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业人员的确定,应当在评标专业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的评标专业人员分类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达不到前款条件的评标专业人员分类库,应当按照就地就近或专业相关的原则与其它分类库合并,使分类库合并后的评标专业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 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业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相关的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业人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 确定评标专业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业人员确定后,应对评标专业人员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业人员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业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业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评标专业人员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业人员评标活动的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同级发展计划部门。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业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业人员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业人员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业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市评标专业人员库的专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业人员每届聘期3年,可以续聘。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标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市评标专业人员库的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同级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3年对评标专业人员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业人员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业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业人员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评标专业人员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记录系统。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评标专业人员资格。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业人员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业人员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监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