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2004]综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核准(同意),并邀请项目相关部门(乡镇)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包括县级以上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评价方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格式;
(二)资格预审文件;
(三)工程量清单;
(四)评标定标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等。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天。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应将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体现在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价格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县(市、区)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定为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想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向委托人减收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补贴,每位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漳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潜在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招标申请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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