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规定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5/8/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政办〔2015〕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均应在2015年9月底前设立专用的评标专家抽取室和评标室,为本县(市)招标项目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远程抽取和评标提供服务。

评标专家抽取室和评标室应当具备保密抽取、保密评标等条件。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保密的评标专家抽取室内随机抽取并通知;

  (二)参加抽取过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携带进入评标专家抽取室;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到达评标室之前,参加抽取过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到达评标室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限制评标专家所在行政区域;

  (六)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录像并存档。

  第四条 评标专家自收到参加评标通知时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其它任何人接触,凡是进行接触的,应当在评标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其它任何人,不得与评标专家接触,凡是进行接触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室,自进入评标室之时起至评标工作结束前不得与外界联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联系的,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联系过程和内容应当书面记录。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的,视同串通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