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
招标文件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建技[2009]1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建设[2008]27号)及其执行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经研究,现就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和后续阶段设计及服务工作。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闽建设[2009]1号)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通用本》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和“《通用本》补充数据表”规定的格式修改补充条款,但修改、补充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四、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等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
芗城区、龙文区(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应当向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2、招标文件《专用本》
3、招标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招标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各县(市、区)建设局应依法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