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7]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度和公信力,营造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附件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甲、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年以上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代理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负责。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按其机构状况、业绩情况、纳税额、从业行为、信用记录、客户意见等综合评价,分为AA、A、B、B-四个级别,其中AA表示信用优良,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其信用等级定为B-或B,其余的信用等级通过量化评为确定为AA或A。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四)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三次的; (五)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30%(含30%)的; (六)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未被评为B-,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二次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三)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20%(含20%)的。 第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B-或B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以评分高低顺序排列,按比例选取信用等级,从参评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40%,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20%为AA级,其他为A级。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一年一次,省建设厅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特定时段的信用等级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建筑业协会工程招标投标分会发布评定通知; (二)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二)、及企业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三),情况连同机构证明材料报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报送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和评定表报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 (四)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进行复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 (七)对有异议的信用等级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八)省建设厅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有的机构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略) 附件二: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附件三:企业基本情况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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