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07/9/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闽建筑[2007]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进一步完善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文)实施情况,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员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结合各地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文)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取消业主评委。取消业主评委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二、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工程预算造价(设定为A)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即B=A×(1-K)。K的取值区间和抽取办法由招标人按本补充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值在开标前当众抽取确定。取消闽建筑[2005]69号文中设置的K1、K2、Q值。
    三、K取值区间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闽建筑[2005]69号文规定的取值范围内确定,取值区间的幅度为2-3%。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开标后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少于7家(不含7家)的,按上述方法在上一次抽取的K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K取值区间下限之间重新抽取K值,直至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不少于7家(含7家)为止。按最后一次抽取的K值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
    投标人少于7家(含7家)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K的取值区间的下限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不再抽取K值。
    四、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项目,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
    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金额。要求创建优质工程的,还应列出优质工程增加费的金额。投标报价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之一低于公布的预算造价相应金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应当包括书面报价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光盘,电子文件应当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试行)(闽建筑[2005]73号)(以下简称《导则》)格式,并确保电子文件能够打开和运行。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评委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所采用的电子评标软件(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确保符合《导则》格式的电子报价文件能够被打开和运行。
    七、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