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投标运行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上
招标投标运行暂行办法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进行的工程项目网上招标投标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网上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招标投标,是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是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建立的网上招标投标交易的平台。交易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用户系统、业务系统、开评标系统。
第六条 凡进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项目网上交易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澄清答疑、网上评标及网上远程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均在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专用工具制作招标相关的电子文件,并使用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招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人应依法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同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等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是进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交通公路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网上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网站之一,所涉及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应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外,还应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上发布。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将企业诚信信息录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参与工程项目网上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保证其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网录入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通过交易平台获取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和网上答疑,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专用工具制作投标相关的电子文件,并使用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上传时间,确保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六条 交易平台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有效数字证书出席开标会。
第十八条 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活动。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数字证书解密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将解密成功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书导入评标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查看招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形成的评标报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存在招标人已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人电子投标书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到达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二)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书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的;
(三)电子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自动记载汇总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登陆交易平台下载全部招标投标资料,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现场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解决: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
(二)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无法及时解决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和招标人同意,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宣布项目暂停,并通知投标人,待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继续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二)宣布停止该项目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中的运行程序,并通知投标人转入线下操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诚信信息进行监督。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