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协、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经漳州市建筑业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漳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现予以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正文附后)
漳州市建筑业协会
二○○七年九月廿五日
抄送:省建协、市建设局、市民政局社团办、市科协
漳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漳州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具体情况,由漳州市建筑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定及职业道德准则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违章、违规开工等行为。 第五条 凡在漳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许可证、资格证书,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有关证书,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诚信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抵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同行之间在竞标中不相互恶意压价,自觉抵制业主(工程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不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 第八条 维护国家、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工程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和故意拖延竣工结算及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垫资、垫料工程要在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条文内进行。 第九条 不得在工程索赔、竣工结算时,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原则,确保企业信誉。 第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按设计、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强化过程控制,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积极参加创优活动,鼓励塑造建筑精品。
第十二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三条 严格持证上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削减安全经费,足额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安全措施到位,严禁违章作业,杜绝野蛮施工,坚持安全生产;施工不扰民,作业不污染,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 重承诺,守信誉,认真履行协会会员各项义务,信誉至上,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树立建筑员工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使用合法规范劳务企业,不拖欠劳务工资。
第十六条 对于业主(工程发包方)或其他施工单位有违公约行为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反映、举报。
第三章 公约的实施办法及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漳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督导、检查及日常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漳州市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1、在行业中通过新闻媒体予以爆光; 2、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3、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企业参加招投标资格; 4、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备案,建议招投标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凡受上述惩戒的会员企业,均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综合考证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于2007年9月22日漳州市建筑业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并报漳州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漳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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