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08/9/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建工[2008]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委[2008]22号)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市建设局组织制定了《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建筑业处、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
中标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委[2008]22号)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算价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或建筑面积8000㎡以下(含8000㎡);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设计图纸质量,对设计文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暂缓招标。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应实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造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预算造价应严格实行编、审分离。
  (一)不可竞争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价。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3、规费(指规费费率不变);
  4、税金(指税率不变)。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除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
  (三)K值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由招标人在下列取值范围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1、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5~10%;
  2、市政工程6~12%;
  3、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6~15%;
  4、其他工程5~12%。
  第六条  本规定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本市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驻漳建筑业企业登记证明书》。
  第七条  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招标文件不含施工图纸。
  第八条  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承诺函中明确工程承包价、施工工期、质量和建造师名称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
  第九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标处理,不参加中标候选人的抽取:
  (一)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二)没有单位盖章的;
  (三)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四)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
  (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并根据需组织答疑和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包括各种资格审查必需的材料和投标承诺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和规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
  (四)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当众抽取投标编号,按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抽取号码,抽到的号码即为投标编号,招标人当场公布投标人及其对应的投标编号。
  (六)当投标人少于15家(含15家)时,全部进入投标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评审。当投标人多于15家时,按投标编号进行随机抽取,抽取15家进入投标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评审的投标人。
  (七)评标委员会对送交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承诺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当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
  (八)招标人进行公开随机抽取。首先,招标人在号码池中放入经评审合格的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相对应的投标编号,然后,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建议招标人向公证处申请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中标人的劳保取费类别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总价包干合同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进行核对,工程量有变化的,经双方确认后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