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信息时间: 2016/11/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政综〔2016〕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2016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42号)文件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加快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

  1.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落实漳政综〔2015〕42号文件关于建筑业企业基地建设用地保障措施,保障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的建设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设定施工产值、税收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总部设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可纳入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优先安排房源。

  2.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当年在漳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企业自注册地迁入我市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市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注册地迁入我市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市的,追回全部迁入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市的,追回全部资质晋升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

  3.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本市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1)本市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且纳税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

  (2)本市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且纳税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且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当优先邀请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优先给予本市企业承接政府采用PPP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的机会;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港口、园林、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将优先选择(邀请)本市企业或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5.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同等享受本市相应奖项的评先评优优惠待遇。

  二、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6.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概算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依法单独发包的概算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概算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

  7.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8.加快推动建筑产业化进程。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园区)项目所在地对基地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园区)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贴息、新型建材认定等方面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制定。

  9.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引导三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向建筑劳务企业转型,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

  三、规范招投标市场环境

  10.完善评标办法,将本地企业产值贡献、税收贡献、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抢险救灾等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及其它荣誉等纳入招投标评分标准。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鼓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工程概算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改进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鼓励采取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其他中标候选人;今后进一步探索“先评后抽”的评标定标办法,适时推行。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制定。

  1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还应明确投标人优先选用本市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信誉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若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或者企业信誉获得满分的本市企业少于一家,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修改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12.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诚信库管理,完善诚信库审查制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投标时所需要的资料均应从诚信库里摘录。

四、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建设优质工程

  13.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14.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15.完善漳政综〔2015〕42号文件的奖励措施,对2015年4月1日后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荣获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

  16.积极执行优质优价政策。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对创建优质工程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按照国家级优质工程5%、省级优质工程3%、市级优质工程1%增加费率并在相应条款中列明。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7.对获得1项以上(含1项)国家工程质量奖,或2项以上(含2项)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以及担任过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的,可破格申报送省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对获得1项以上(含1项)省优质工程奖,或者2项以上(含2项)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以及担任过省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送省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取得非公或乡镇企业系列工程技术类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达到相应任职年限并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可申报评审工程类相应专业社会化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住建局制定。

  1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减轻企业负担压力

  19.全面实行本地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我市施工企业提交现金。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给予曝光,并对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实行限批、禁批。

  20.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近三年内无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本地企业不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其他事项

  21.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受益财政承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