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20﹞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健全完善我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下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衔接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不再要求采集的奖励信息,于2021年3月31日起停止采集。
二、2021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和不良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
三、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后,由评价系统将其纳入信用评价。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季度信用评价结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季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并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季度评价分值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每年1月份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起评分、业绩、从业人员培训、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入场代理行为等6个部分组成,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信息。业绩评价由招投标情况报告数量、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标金额、工程施工类项目中标金额等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条 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由评价系统获取“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企业登记的人员培训信息。企业对登记的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包括其负责编制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下同)、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进行采集。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采集。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向省级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的1.5倍扣分;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扣分。
第十二条 成果质量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入场代理行为信息由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作出的通报文件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评价相关资料由作出评价意见结论的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季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信息采集有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异议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外公布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和原评价人员回避机制。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涉及调整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变更,评价系统中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评价数据。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十九条 支持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应用。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信用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对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则减少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评价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层级监督,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异议受理部门)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2020年版)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