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信息时间: 2015/8/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政办〔2015〕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切实解决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招标投标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和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成立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政府办牵头,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深化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招标投标综合执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防止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开招标制度的落实。(市政府办〈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委编办牵头,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干部培训必修课。建立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级组织人事、发改、法制部门配合)。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大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市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委、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负责)

  二、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和BT、BOT、PPP等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和各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各级政府每年要对以会议纪要替代招标事项核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需要整改的,须由会议主持人等主要责任人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书面整改说明,并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发改部门进行约谈。(各级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项目单位负责)

  三、规范投标资格条件设置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企业和个人信用方面;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不得设置与工程项目不匹配的资质、能力、设备和技术水平、注册资金、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施工经验、企业荣誉等资格条件,以及带有倾向性、地域性、歧视性的条款和不合理的评分细则。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纠正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量身定做”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违法行为。(市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负责)

  严格禁止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指定产品、品牌。各级有关单位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施工图审查、预结算审核中,发现存在上述违法指定产品、品牌行为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各级发改、经信、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商务部门负责)

  四、规范招标和评标行为

  加强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招投标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行为。加大评标专家培训力度,提高评标专家评标专业水平。提高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招标文件范本的,应当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编制人、审核人并签字,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否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同时认真落实开标时项目经理到场制度。(各级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部门负责)

  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规定》,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公安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五、规范工程变更和概预算管理

  加强项目投资概算、工程预算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概算、工程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建设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预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调整概算、预算,其中凡概算、预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预算10%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项目单位负责)

  六、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各县(市)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尚未建立的,必须在2015年9月底前建立。全面实现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向县(市)延伸,尚未设立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的县(市),最迟应在2015年9月底前设立。各县(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均应在2015年9月底前设立专用的评标专家抽取室和评标室,为本县(市)招标项目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远程抽取和评标提供服务。(各县〈市〉政府负责)

  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各项目单位负责)

  七、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对从业单位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及数据库,实现与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整合,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国有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政府办〈数字办〉负责)

  加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成立招标投标协会。(市发改委、民政局负责)

  八、严禁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项目单位负责)

  (一)不准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不准明示或暗示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授意、指使、暗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

  (三)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工程投资规模、变更工程量;

  (四)不准各级各单位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人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或领域内参股、经营或办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企业;

  (五)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批准超概算(预算)、超中标价,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不准未经审计进行工程决算。

  九、加强监督执法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规避招标违法行为约谈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充实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投资项目工作人员履行责任的监督,严肃查处建筑市场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