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行政[2012]3号
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09〕71号)已就工程项目招投标缴交投标保证金问题作出规定,为提高投标保证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减少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就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应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认真做好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二、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应在银行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对保证金实行封闭管理,同时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保证投标人信息安全保密和保证金进出及时、准确。
三、投标保证金实行单项工程保证金和年度保证金两种缴交方式。可先实行单项工程保证金缴交方式,运行顺畅后按投标人自愿选择的原则试行年度保证金缴交方式。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必须按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准确,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后才能执行,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转到财政国库专户。
五、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应制定投标保证金操作规程,对投标保证金缴交、退还、没收、管理等具体细节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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