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闽建[201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期因发生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巨额投标保证金被个人卷逃,侵害投标人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禁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已代收的投标保证金符合退还条件的应立即予以退还;暂不符合退还条件或暂时无法退还的,要进行清理,并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转至招标项目相对应的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同时会同招标人书面告知所有相关投标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按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由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经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签批同意。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加强监管,确保代收的投标保证金安全。
三、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禁止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投标保证金安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将本通知的要求作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之一。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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