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审批[2007]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时间、组织有关领导和人员集中学习《办法》和《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新《办法》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做好新《办法》实施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工作。同时组织当地招标代理机构系统学习和研究,做好人员、业绩等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新旧政策衔接中平稳过渡。 二、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实际,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原资格证书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时,对达到《办法》标准的,给予乙级招标代理机构颁发五年有效期的资格证书、给予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颁发三年有效期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办法》标准的,但达到建设部79号令标准,给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颁发一年有效期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照《办法》规定受理审查,若未达到《办法》标准的,证书自动失效。 三、2007年3月31日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新设立的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对达不到《办法》标准的,可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初审,并请于2007年4月10日前上报我厅,我厅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颁发一年有效期的资格证书。2007年3月31日后受理新设立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受理审查。 四、关于晋升甲级资格申请和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有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新旧对照表 2.《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新旧对照表
规定内容 |
建设部154号令 |
建设部79号令 |
资质证书
有效期限 |
甲、乙级为5年
暂定级为3年 |
甲、乙级为3年
暂定级为1年 |
晋升年限 |
乙级晋升甲级为3年
暂定级晋升乙级为1年 |
未规定 |
承接业务范围 |
甲级: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
业务;
乙级: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
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总投资6000万
元以下招标代理业务。 |
甲级: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总投标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 |
延续审查
规定的业绩 |
甲级复审:有效期届满前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金额16亿元以上;
乙级复审:有效期届满前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金额8亿元以上;
暂定级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 |
甲级复审:10个3000万元工程;
乙级复审:10个1000万元工程;
暂定级:2个500万元工程(见闽建筑[2002]145号文)。 |
晋级规定
的业绩 |
乙级晋升甲级: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6亿元以上;
暂定级晋升乙级: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亿元以上 |
乙级晋升甲级: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亿元以上;
暂定级晋升乙级: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3亿元以上或者10个1000万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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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乙级晋升甲级: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5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人员≥10人;
暂定级晋升乙级: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6人(注册造价工程师≥3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人员≥6人。 |
乙级晋升甲级: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人。
暂定级晋升乙级: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人。 |
注册资本金 |
乙级晋升甲级:200万元
暂定级晋升乙级:100万元 |
乙级晋升甲级:100万元
暂定级晋升乙级:50万元 |
申请延续
审查期限 |
有效期届满60日前 |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
技术负责人 |
乙级晋升甲级: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暂定级晋升乙级: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
乙级晋升甲级: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
暂定级晋升乙级: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且具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市函[2007]98号
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初审,并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我部,我部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五、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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