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工[2016]2号
各县(市、区)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招投标年度保证金的管理效率,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参照省住建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4]33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年度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发生被没收的情形时,招标人直接向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出具《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函》(见附件一),并向投标人发出《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收到函件并与招标人确认无误后,从该投标人缴存在专用账户中与没收投标保证金金额等额的年度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在各县级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发生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情形时,招标人应自行通知投标人和县级工程交易中心,同时向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递交《没收年度保证金函》以及县级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交易证明函》(见附件二)。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接到函件后,从该投标人缴存在专用账户中与没收投标保证金金额等额的年度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
(三)投标人接到招标人《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将与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等额的年度投标保证金转入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持银行单据到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办理核对入账手续。逾期未补足的,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将在网上公布收讫证明失效,投标人应当主动向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退回收讫证明。
(四)当招标人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超出投标人缴交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时,使用年度保证金投标企业发生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应在接到招标人《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无条件将与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等额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持银行单据到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办理核对入账手续,或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转入招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逾期未补足的,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有权向该投标人提出索赔,同时将在网上公布收讫证明失效,该投标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应当主动退回收讫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6年 1月18日
附件一:
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函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
(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开标的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因为 ,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 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大写)(¥ 万元),请转入我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招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抄送: (投标人)
附件二:
工程项目交易证明函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
兹证明 (招标人)的 (项目名称)项目于 年 月 日在 县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同时, (投标人)也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特此证明。
xx县工程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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