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07/11/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闽建筑[2007]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现将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为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变更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详见附件,下同);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变更人员的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身份证、任职文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投资人)、经济性质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开户银行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变更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交《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5、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审查程序
  1、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本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和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福建省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3、申请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监督管理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办法》所规定不良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将处罚情况逐级上报省厅信用办,由省厅审定后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 件: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县(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意    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建筑市场
管 理 司
审查意见
资质处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质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注:1、初审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初审、审核部门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3、初审单位应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对照原件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