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5]4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中标价的所有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合同价与中标价发生变化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依据材料;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应包括竣工结算价的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二、备案时间: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备案;预算造价应于公布前备案;中标价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备案;合同价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备案;竣工结算价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与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备案。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中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备案受理机构,受理备案机构应及时将备案材料提供同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将建筑市场管理与施工现场管理有机结合,对中标价较预算造价下降幅度大的典型低价中标工程项目应重点跟踪监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情况,重点是预算造价编制情况; 2、施工合同价的履行情况;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动情况; 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内容。 五、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省建设厅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报送上一个季度的备案与监督情况。 六、在实施招标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计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不良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发现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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