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投标、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所使用的电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八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九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 工程建设准备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参加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到供电部门办理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出具供电方案意见书。 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计方案送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在收到供配电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容量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若分包给非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时,其施工图应经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审核。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电气产品进行进场检验,检验结果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的规定,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跟班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二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时,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做出结论,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共同组织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收到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组织验收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设施维护 第三十五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供电部门应予接电,并依法承担供配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三十七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动供配电设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