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管理,与信用档案管理及《关于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相结合,并按《规定》和闽建法[2007]15号文的要求建立法人和相关自然人的信用档案。 三、关于不良行为的范围按《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按《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福建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补充标准》(详见附件2)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时,应当明确记录其不良行为的依据。 《福建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补充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获得(包括本部门做出的决定)诚信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按闽建法[2007]15号文的规定填报),填写《福建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呈报表》(详见附件3、4),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厅信用办,由省厅审定后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福建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补充标准 3.福建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呈报表(法人) 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呈报表(从业人员)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