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7]43号)和《关于受理进入福建省省级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通知》(闽建筑[2008]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并按通知要求在2008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建设局建工科,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查确定后上报。
漳州市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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