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闽发改法规〔2019〕732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的工作原则,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机制,大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着力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具体工作任务
(一)拓展平台覆盖范围
1.推进各类公共资源进平台交易。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范围,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持续推进各类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通过加强平台互联互通、交易数据对接等多种方式,推动清单内项目全部进入平台交易。(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数字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力度。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还未建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类别,原则上进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级公共资源分中心与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中心进行人、财、物的整合。鼓励支持设区市城区同城交易平台整合,只设一个政府设立的统一交易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配置机制
1.完善交易规则体系。继续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国资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规范出台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交易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牵头负责)
(三)强化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功能
1.规范行使交易中心职能。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各地都必须按照降低市场主体负担、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经费为财政保障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停止收取交易服务费,经费为非财政保障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同时按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减免相关交易服务收费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
2.推进平台标准化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有关工作,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功能,建设电子档案存储系统;应满足标准化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功能区,配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所需硬件系统,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平台检测、认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
3.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及办事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
(四)完善各类交易平台电子系统
1.推动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完善对接机制,促进各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对接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确保各交易平台按新规则进行改造升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对交易平台是否满足其招投标功能开展检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交易系统安全管理。交易中心要加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推动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问题,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及时处理异常数据和交易情况,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
3.推进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对接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推进工业、信息化工程、政府采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国资、林业、海洋渔业、医保、通信管理、海事、民航等领域各级各类交易平台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完善的“1+1+N”平台体系。鼓励本省内采购人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权。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跨省域合作。(省发改委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
(五)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行为
1.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在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中明确监管单位和监管范围。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厘清职能边界,提高监管效能。(省发改委牵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投诉处理。各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投诉处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强化“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运用,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招投标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投诉举报处理。线上投诉处理为原则,线下投诉处理为例外,不断提高线上投诉件处理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3.推进信用体系监管。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运用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4.加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依照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逐步推进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运用监督平台开展在线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进一步完善交易过程材料在线备案、预警纠错、音视频在线监督、调阅功能。建设监督监察大数据分析平台向监察委员会提供监督监察服务。(省发改委牵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三、组织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督促任务落实,及时增补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工作内容、措施和节点,持续推进各项任务的同时,确保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任务取得突破。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牵头部门开展工作,重点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覆盖、政府设立的交易平台投入建设等问题,加大保障力度。
(二)加快制度建设。抓紧推进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加快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标准等配套制度,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三)狠抓督促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