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0/7/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闽建筑[2010]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9]93号)的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
(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
(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  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进入并排在设区市名录库的前面。
    第六条  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10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备案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及以上,同时具有300M2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
(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
(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被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业绩信誉登记为D级,或者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第八条  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
1、招标代理资格。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的得5分,乙级的得3分。除此之外,每增加一项国家颁发的招标或采购甲级资格加2分,乙级资格加1分。
2、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资格证书的为准)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3、纳税总额。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到3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不足30万元的不加分)。
4、机构业绩。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福建省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0.5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5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2.5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监理或货物项目得0.5分。机构业绩证明应提供含有履行备案证明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
5、机构办公场所。在福建省内的办公场所(以申请入库时的为准,包括已备案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00 M2的得2分,每增加100 M2加0.5分(不足100 M2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办公场所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租用的场所按本项得分的75%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并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信用等级:按申请入库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AAA、AA、A级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7、扣分。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因招标代理工作,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按《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事由受到的各种处理按最高的扣分。
设区市级名录库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级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
(四)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原因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20名的,按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入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入库的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省级名录库的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
(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进行初审;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向社会公示7个日历天;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内选择不少于5家(含5家,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采用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不少于5家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
(一)招标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比选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应在比选公告中明确将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家数。
(二)名录库内符合条件,并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工程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多于比选公告中明确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招标人可按比选公告的规定,先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告知未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于或少于比选公告规定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由招标人直接公开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从原参与随机抽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的要求,请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同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名录库的监督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抄送建立名录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中“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为差、或未填写“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三次及以上的;
(四)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的;
(五)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或者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投资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申请入库前,是指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时点之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同时废止。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