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1/9/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闽建筑[2011]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督促建设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项目进场招标,禁止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于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严格企业资质审批。认真按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0]34号)的要求,实施企业申报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初审单位不按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核实评审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实地核查状况表》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规范企业承发包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工程分包单位以及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制度,强化合同备案管理及动态监管,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省厅将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订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和规范企业承发包行为的实施细则。
    四、规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责任,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监督抽查抽测、责令改正、动态记分管理等监管活动标准化、公开化,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五、加强设计单位现场设计服务。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或变更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不符的设计施工图纸。对于突破容积率、初设概算等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方可变更。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抵制建设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合理的要求,强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五大战役”中的民生工程项目。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充实监督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加强监督机构层级指导,强化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创新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方式,创新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动态管理,有效提高我省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养。
    七、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技能等级相联系的薪酬制度,调动作业人员主动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水平的积极性,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制度,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意见》(闽建考[2011]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人才保障。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积极引导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申请培训经费补助。
    八、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继续实施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档案披露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违法违规档案的记录、报送、审核、公告机制,准确、及时、客观公布有关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充分运用违法违规档案,把它作为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动态监管,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实施严格监控。
    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涉案的各方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建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坚决杜绝“以管代罚”和“罚而不纠”的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