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长桥镇长春街道路改造工程答疑(二)
各投标人: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55页投标函第1项中的工程质量要求:
原为:“工程质量均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现更改为“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投标文件的递交”增加以下内容: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①投标人电子投标书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内到达工程项目交易系统的;
②因投标人原因,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书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的(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后10分钟内);
③电子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注:1.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修改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修改补充通知为准。
2.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漳浦县长桥镇人民政府
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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