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武林棚户区改造项目——1#~7#楼及1#~7#楼地下室、幼儿园工程(第二次)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致各投标单位:
一、招标文件修改:
1、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分中”,各评分项目在不缺项情况下评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0%。
二、招标文件答疑:
1、根据《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漳高管【2017】34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时,准予本区国有企业以母公司的资质承接区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
(1)子公司和母公司均为具备项目施工所要求的同类型的资质;
(2)子公司只可使用其母公司(同类型)高一级的资质。
问题1:A公司是B公司的国有全资子公司,且AB公司都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A公司工商注册地在漳州高新区内。A公司是房建二级,B公司是房建一级。按照以上招标条件,若A公司参与项目投标,是否可使用B公司的资质及业绩?
答:不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资质及业绩作为加分依据。
问题2:B公司为响应漳高管【2017】34号文件精神而在高新区新注册成立的全资国有子公司A,由于A公司为新注册公司,资质较低,且社会评价信用分暂无,A公司参与投标时是否可享有其母公司的社会评价信用分值?
答:不可以。
2、招标文件P34第5.4/10.2款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满分 5 分)b、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得 0.5 分”
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排斥各潜在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在本项目中已要求投标人资质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贰级(含)以上资质,在此处加分项又设置“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得 0.5 分”,与上述条例不相适应。望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此加分项重新审核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备注:
1.招标文件与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为准。
2.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漳州市金盏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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