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说明和要求中第9条款内容改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电梯制造商或所投品牌的代理经销商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②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装订在资格标文件内。③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④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各成员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
二、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说明和要求的“其中电梯制造商(以下简称厂家)投标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中“(1)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改为“(1)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
三、资格标文件格式中“9、投标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资料”增加备注:若以联合体投标的,须附上“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但须满足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
四、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资格及符合性评审”增加第2.10条款: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上联合体协议书且不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
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范中三、1主要技术参数—开门方式“中分双折式”改为“旁开双折式”。 招标人: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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