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县道山旧线(X561)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标段)招标答疑
一、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
二、招标文件第15页中3.4.1投标保证金的内容为“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0年4月29日(含2010年4月29日)前从投标人账户以电汇或转账的形式汇到以下指定账户(两家任选一家),以收款人的收款日期为准(汇款凭证上须注明投标人及投标项目名称):
(1)全 称:平和县交通局
帐 号:35001667807050001944
开户银行: 平和县建设银行
(2)全称: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帐号:1610 7010 0100 0436 00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漳州元光北支行
备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招标文件不同之处,以此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21页中“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更改为“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应的35页中的资格评审标准(6)条也更改为“(6)投标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招标文件第25页中3.4.3条更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招标文件第35页中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7)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更改为“(7)本项目不接受调价函。”
六、招标文件第70页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的“新增26:本工程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满足合同专用条款附表四最低要求。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工程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增加为“本工程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满足合同专用条款附表四最低要求。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工程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押证上岗制度。”
七、招标文件第83页中“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1)第100章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公布的80000元计取。(2)第100章中招标人有提供单价的细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单价填报。”更改为“2.8 其它说明:(1)第100章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公布的80000元计取。(2)第100章中招标人有提供单价的细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单价填报。”上述两点的金额在施工合同执行期间不变更。
八、本工程开标时间更改为:2010年5月5日上午10:00.
招标人:平和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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