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招标)漳州台商投资区同城大道安置房A区工程招标答疑纪要


【信息时间: 2015/5/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网上电子招标)漳州台商投资区同城大道安置房A区工程招标答疑纪要
致:各投标单位
    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同城大道安置房A区工程所设定的业绩问题的质疑作如下解答:
    1、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业绩要求是投标人和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五年内单独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可我们知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只有“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这样的资格条件是否违反了第(二)条的规定,明显只有特级企业才能有资格参投的了。
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标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根据本项目实际要求,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55053.72平方米,故本次设置类似业绩要求五年内单独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存在为某些企业设定,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根据招标文件第28页的商务评分标准中,是把企业的业绩、企业的资质高低等都拿来做为评分与加分条件,这样是否违反了第(三)款的规定,明显只有特级企业才能有中标的机会了。
答:理解适用《条例》三十二条第三款,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1. 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2. 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或评分加分标准。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闽建筑【201139号规定;“原则上不得设置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或作为计分条件”。本项目只是一个普通安置房工程,并非什么特殊的建筑物,是不适宜设置业绩要求的。
    答: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55053.72平方米,属于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根据《省厅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有关事项》和《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要求:一、原则上不得设置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或作为计分条件。确需设置的,须符合我省有关规定,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还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理设置业绩要求,本招标项目(工程)所称的类似工程业绩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或抢险救灾中由福建省组织在省外完成的业绩;
    ②在福建省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项目(工程)的要求。
投标人必须标明查询业绩的网站、网址,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的业绩或网上公布的业绩数据不齐全或不满足招标项目提出的业绩要求的,视为投标人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具备“类似工程业绩”之要求。
4、问:工程量清单中“3#楼第41条全玻璃幕墙清单,特征描述MQ2 3200*2245#CR”,‘#CR’描述是否错误?
    答:描述有误,删除‘#CR’。工程量清单已重新上传至系统,投标单位重新下载。
5、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条,4.17)款规定,“本招标内容包含电梯工程,投标人需提供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修改为:
“本招标内容包含电梯工程,投标人(或分包人)需提供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招标文件已修改重新上传至投标系统,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人:漳州市经发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单位: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