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文件第8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第9条(招标文件的修改)规定,招标人研究决定对本项目作出以下补充通知:
一、 因招标人帐户调整,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内容修改为: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应于2006年1月5日17:30时前(指款项到达账户时间)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达以下账户:
全 称:平和县公安局
开户行:平和县建设银行
账 号: 350667808207003178
注:如于本通知发出前(含本通知发布之日)汇出的投标保证金,可汇至原招标文件指定的帐户,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给予承认。
二、招标文件第26页第6款内容修改为:
6、工程款的支付
6.1本工程不采用预付款方式;
6.2工程款的支付:
6.2.1工程完工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
6.2.2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6.2.3工程结算经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书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至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
三、中标人中标后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本项事宜,将视为自愿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平 和 县 公 安 局
2005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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