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第20页第25.4条更改为:“投标人的报价应在(61852931.86-8000000)×(l-10%)×(1-12%)+8000000=50651522.03元和(61852931.86-8000000)×(l-10%)×(1-15%)+8000000=49197492.87元之间,在上述范围外的报价将不推荐为中标人。”
2、黄闪灯电源投标计量暂时从就近路灯专用变压器引出,施工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套管采用Φ20PVC管,电力电缆线采用VV-3×4mm2。套管敷设与路灯管线同槽。
3、招标文件第33页第8条更改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将被按废标处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招标文件第25页第3.1条第(二)款和第(六)款中所述的单位工程沥青路面摊铺5万平方米指的是单个单位工程实际沥青路面摊铺面积。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施工合同和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记录表等能证明其业绩的材料,提供的材料应能真实准确体现。
福建安华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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