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说明
1、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项第1条中“设计费总额为 424.85 元人民币”修改为“设计费总额为 424.85万 元人民币”。
2、删除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项第1条中“注:若在发包人资金不足情况下,设计人应自行解决费用问题,待发包人资金到位后支付。”的规定。
3、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应包含与各设计文件相对应的工程概算。
二、答疑纪要
1、标书第26页,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三点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第(5)小点40%设计费到竣工验收后才付。这样比例过高,不符合常规。多数情况仅留10%至中间主体验收后付,其余90%要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付清。
建议:留20%在施工图配合中付款①在基础验收后支付5%,②结构封顶主体验收付5%,③竣工验收付尾款10%。
第(4)施工图完成经批准后支付20%,建议改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付4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与本通知如有不符,以本通知为准,不符之处相应更改。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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