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夏漳招字【2011】010号
1.本招标文件P10第24项中“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应在2011年12月14日下午17时00分之前从投标人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帐的形式,汇达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更改为“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应在2011年12月14日下午17时00分之前从企业帐户(含分公司)以转帐或电汇的形式,汇达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2.本工程的工期统一更改为“30日历天。”
3.本工程在2011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开始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请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本人除外)、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购取标书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原件核对)、保证金回执单复印件(原件核对)及账户开户行复印件,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 标 人: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人民政府 日 期: 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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