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关于投标人资质要求:“……或城市道路照明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均更改为“……或城市道路照明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包括两套中杆灯及其配件,但由于该两套灯具在原来的主体招标时已经包括,故本次招标剔除此项清单及其相关配件清单,但由于时间原因总预算价在招标时暂不作调整,中标人在中标后具体施工中需将此项工程量的相关费用剔除。
三、招标文件第21页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四项修改为:
“1、发包价组成:
(1)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①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6301.35元、文明施工费6940.01元、临时设施费10663.66元、环境保护费0元、优质工程增加费0元;
②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0元;
③规费105722.36元;
④税金75763.63元。
不可竞争费用合计为:205391.01元
(2)可竞争项目是指除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10%)。
2、发包价的计算方法:发包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10%)+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四、招标文件第13页17.1款修改为“本招标项目工程预算审核价为 ¥2274998.27元。不可竞争措施项目费金额为:205391.01元。发包价按可竞争工程预算审核价下调10%计算+不可竞争项目。即本招标项目发包价(中标价)为¥ 2068037.54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统一价格,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价。”
五、本项目第42页附表6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修改为:
“建造师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1、拟派出的建造师 (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 (项目名称) 标段递交投标文件时和施工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保证拟派出的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时)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及时到位,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到位(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3、在本工程开工前,如果拟派出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中标而又无法调整到位,本公司愿意放弃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4、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六、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符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 标 人: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代理单位: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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