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夏漳招字【2012】011号
1、问:招标文件第40页15.4条款:“变更工程……”,其中若投标单价高于标底(招标……)中相应项目的单价(1-优惠率)时,以标底中相应项目的单价(1-优惠率)作为结算价,可否认为投标时:投标中每个项目都要下降同等比例(即为K值),否则不可能每个项目都不超过标底中相应的单价(1-优惠率)。同时也应公布业主编制的最高限价中每个项目的单价,作为编制标书的依据?
答:只公布业主编制的最高限价,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投标单价为准,但若投标单价高于标底(招投标时业主编制的最高限价)中相应项目的单价×(1-优惠率)时,以标底中相应项目的单价×(1-优惠率)作为结算单价,优惠率为中标价100章至700章及安全生产费合计与业主控制价相比的下浮比率;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
2、招标文件第40页15.4条款:“……则变更单价计算为:变便后单价再以以上优惠率比例下调,……”,修改为“……则变更后单价计算为:变更后单价再以以上优惠率比例下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 标 人:长泰县林墩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日 期: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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