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本工程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6.商务文件初步评
审办法和标准中 “6.1.7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品牌(厂家)要求承诺所选用的材料品牌”条款。(招标文件中第20页)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条款第六点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3双方约
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中:“⑤在工程施工中,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更改部分品牌,但应当为本工程主要材料选用表提供的参考品牌之一,调整后主材(设备)价格不予调整。”更改为“在工程施工中,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更改部分品牌,但更改后的品牌质量、等级等不得低于原品牌标准,调整后主材(设备)价格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中第34页)
三、删除本工程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节专用条款第十点违约、索赔和争议第(4)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中:“⑥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要求选用,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条款。(招标文件中第38页)
四、删除本工程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商务文件格式中第(五)投
标人拟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品牌(厂家)表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中第68页)
五、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时,须承诺以下内容:“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拟用于
本工程的主材(路灯灯杆、路灯灯具、路灯光源、电缆、电力电缆护套管、钢筋、钢材)质量等级均达到合格标准。在合同签订后主材进场前,我方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材样品(须同时提供材料厂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合格证书)送至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后,我方方可采购进场。若我方未按招标人确认的主材进行施工,而导致我方及招标人的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我方承担。(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招标文件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投标人可自行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书面的答疑资料。领取书面的答疑资料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江景花园19栋1201室--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596-2033768 联系人:小黄
招标 人:漳州市角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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