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招标)漳州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二次招标)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信息时间: 2013/1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州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二次招标)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环闽漳2013-15
各投标单位:
一、漳州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二次招标)答疑纪要如下:
1、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本项目二次招标,原先汇到漳州市工程交易中心的799900元的投标保证金,本次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还是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回复:可以直接使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汇入的投标保证金。
2、本次招标项目名称为“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二次招标)”,那么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封面上的工程名称是否要把“(二次招标)”一并完整写上?请明示!
回复:本次招标项目名称为“漳州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二次招标)”。
 3、原招标编号环闽漳2013-15号流标,我司投该标的投标保证金没有退,可否直接留作《漳州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二次招标)》使用?
回复:可以。
4工程量清单EDC格式中《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出现人工费价差“计算基础”数据,如道路工程(1)中2.1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2590.98元,2.2建筑装饰工程用工631.61元,2.3其他工程用工122686.46元。这些数据应是删除的,投标人是计算不出来的。请问:这些数据是否有用?
回复:该数据为原预算人工价差的编制数据,该数据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报价及有关计价规定自行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福建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3668号)第二条要求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条款特别要求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漳州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于201310302013114公告,招标文件:1、要求投标人具备,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投标人应是闽建筑【201245号文件福建省建筑业总承包30强的企业;2、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5年内至少单独已完成一项经验收合格的合同额超1亿元(含1亿元)的市政工程业绩;同时招标文件P39页把业绩及信誉设为30分作为加分条件。很明显,本项目所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为省内极少数施工企业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取消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涉及闽建筑【201245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即闽建筑【201245号文件福建省建筑业总承包30强的企业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其余未更改部分按招标文件和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二、漳州台商投资区翁角路(洪岱路至海沧界)道路工程(二次招标)补充说明如下:
1、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件扫描件,若提供的证件扫描件若从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诚信库中录入且审核通过中链接的可不用盖电子章。
2本项目原定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及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20131122北京时间900分前现更改为20131125北京时间1500分前
3、本项目原定开标时间:“2013 1122北京时间900现更改为“2013 1125北京时间1500
4本项目原定投标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20131121 北京时间 1700分前(款项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修改为20131124 北京时间17 00分前(款项到达指定账户时间)
5、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并以本答疑为准,其余未修改部分按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人可自行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书面的补充说明资料。
领取书面的资料地点:漳州市悦华城市广场21310--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联系电话:0596-2931058
 
     人:漳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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