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经招标人研究决定,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伍佰肆拾柒万壹仟伍佰伍拾柒元¥5,471,557元(含暂列金50万元)。
2、招标文件P11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6.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闽水建设[2008]53号)”修正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漳政综〔2008〕12号)”。
3、招标文件P25页,评标办法第一段第二行:“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修正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4、招标文件P25页,评审标准增加条款:“2.2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人应确保以下事项:
①、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②、投标文件应附上人员社保证明,以证明其满足评标办法1.2资格审查标准中的“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条款。
招标人:华安县水利电力管理站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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