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东山悦华酒店(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示
东山悦华酒店(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依法经公开招标,发包人东山悦华酒店有限公司与中标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于2020年06月20日签订了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新世界公司存在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到位以及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发包人依法作出解除与新世界公司所签署施工合同的处置,有关事实与处置依据公示如下:
一、基本事实
事实1、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对新世界公司项目管理班子办理项目备案时,系统提示欧阳勇已在武警厦门消防支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在建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导致无法进行项目备案。
事实2、新世界公司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与基本事实相适应的处置依据
1、与事实1有关的处置依据
1.1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本第三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的编列内容第4项,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
1.2新世界公司投标文件中资格文件第八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中”所承诺的“我单位在东山悦华酒店(一期)工程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2、与事实2有关的处置依据
2.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2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综上,经研究决定,发包人依法向新世界公司发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即2020年8月21日解除。
特此公示!
四、公示时间: 2020年9月14日至 2020 年9月17日。
发包人:东山悦华酒店有限公司
招标人:厦门联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9月14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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